没有特殊理由能改名吗(派出所为什么拒绝改名)
公民变更姓名属于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,不受他人非法干涉。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,可以依法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关于变更姓名的申请。这里有两种情况:一是成年人需要亲自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姓名的申请:二是未成年人则需要由本人或父母、抚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申请。

但是以下情况户口登记机关是不给变更姓名的建议重点关注:第一种就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,如果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两年,则需要在两年之后行使姓名权。第二种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,简单来说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,包括破坏经济秩序,违反性道德等。第三种就是个人信用不良,有可能以此规避法律责任的。
“正当理由”指:
1、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,或称氏改为姓名的;
2、僧人、道士、尼姑等还俗,法名改俗名的;
3、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、不雅文字等;
4、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;
5、变更收养关系的;
6、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;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,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:
(一)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;
(二)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;
(三)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。
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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